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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某与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
来源:  作者:  时间:2020-03-10 16:03:21

 

委托人:罗某
诉讼地位:原告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事判决书:(2019)渝01109370
 
因被告陶某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,向原告罗某借款,原告于2005年12月20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帐户转款110000元,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。
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,指派王先璐律师、严红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代理人收集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打款时相关证据(银行卡存款凭条、通话录音),特别是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,并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,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和被告未还款的事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,以及从2019年10月11日起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%支付利息至归还完本金时止。
原告罗某与被告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由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法院支持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请求,判决被告陶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(从2019年10月14日起,以1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%支付借款利息至归还完本金时止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