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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被不明抛掷物、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

来源:  作者:  时间:2020-03-10 10:17:03

 

委托人:刘某的法定代理人
诉讼地位:原告
案由:不明抛掷物、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
事判决书:(2017)渝0110民初391
 
原告因被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元方新城A区1幢(朝公路一面)的楼上住户抛下一个吃面的大碗砸中头部,住院9天,被诊断为:左颞顶叶脑挫裂伤、左额颞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、左顶部颅骨骨折、左顶枕部头皮血肿。事发后,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通惠派出所调查,可以确定吃面的大碗是从元方新城A区1幢(朝公路一面)的楼上住户抛下,但无法确定具体抛碗人。
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,指派严红律师、付东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代理人收集了报警回执及照片、原告住院病例、门诊病历、化验单、医疗费票据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鉴定费发票、车票、住宿费发票、工资收证明等证据,并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出示,以证实原告受伤经过和就诊治疗的事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及相关规定,因元方新城A区1幢(朝公路一面)的楼上住户均有实施抛碗行为的可能性,要求被告何霞、杨顺祥等169人对原告的损失(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伤残鉴定费、残疾赔偿金、后续医疗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失抚慰金、住院产生的其他费用)共计94894.16元进行补偿。
原告刘与被告何霞、杨顺祥等169人不明抛掷物、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由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、2018年11月14日、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法院支持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请求,判决元方新城A区1幢(朝公路一面)的楼上104户对原告的损失共计88765.66元进行分摊,每户应补偿原告85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