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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某诉孙某某离婚案

来源:  作者:  时间:2020-10-09 15:40:18

 委托人:孙某某

诉讼地位:被告

案由:离婚纠纷

裁决书:(2020)渝0110民初7552

 

​原告申请离婚之事实和理由:金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,在200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,因原告原因不能生育,婚后于2008年1月30日领养一个女儿,取名孙某,现年10岁。婚后,原告在家带小孩,被告在外面打工(做木工),近几年被告在外打工的钱,给原告生活费逐渐减少,甚至不给原告生活费,经原告与被告商量,被告同意原告出去打工(去重庆一工地上打零工),原告打工一月后回家,被告便无故与原告发生纠纷,被告以怀疑原告在外面打工期间有第三者等为由,打骂原告,原告忍无可忍带上孩子到镇上租房居住,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,也没有看过小孩,现原告为了生活继续在重庆打工,小孩也只有委托其母亲在带。2018年2月7日,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。2018年3月22日,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。2019年6月18日,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。2019年9月11日,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现在原告以原、被告双方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,分居两年多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,原、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,指派付东林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。代理人通过了解被告家庭和夫妻感情情况,收集证据,发现原被告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双方仍共同生活在镇的家中,只是在孩子上学后原告才外出打工,双方还是有感情,且被告坚决不离婚。

綦江区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经审理,綦江区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意见,作出判决: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法定条件。在本案中原告以原、被告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,而法院查明的事实却是原被告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仍共同生活,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,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未被法院支持。